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独生子女身亡补贴最新政策,父母满49岁可每月领补助金

时间:2023-02-23 16:10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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编辑:试管助孕网

  在我国计划生育期间,为响应相关政策,很多家庭都只生一个孩子,但是,现实生活中却有不少独生子女因意外事故去世的情况,会对这种情况,我国发布了《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通知》,就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的经济扶助、养老保障、医疗保障、社会关怀活动等做了相关规定。现在,独生子女身亡补贴不仅有一次性抚慰金,父母满49岁还可以每月领补助金。

  独生子女身亡国家提供养老保障

  独生子女身亡补贴政策

  独生子女身亡补贴项目主要有一次性抚慰金、失独家庭扶助金、再生育医疗费用三大版块。独生子女身亡后给于一次性抚慰金,父母年满49岁可申领失独家庭扶助金,同时,国家鼓励有条件家庭再生育,再生育也有相关补贴。

  失独再生育有国家补贴

  1、一次性抚慰金

  从2017年1月1日起,将失独家庭一次性补助金统一调整为城乡一个标准,每户一次性补助3万元,其中精神慰藉费1万元、生活补助费2万元,资金来源渠道和发放方式不变。

  一次性抚慰金发放标准:

  1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,每户发放10000元一次性抚慰金;

  2独生子女死亡的离异独生子女父母,双方均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,对双方分别发放一次性抚慰金5000元(含一方再婚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,另一方未再婚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);

  3独生子女死亡的离异独生子女父母,一方再生育或收养子女,另一方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,仅发给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一方一次性抚慰金,标准为10000元;

  4独生子女死亡的夫妻一方死亡,另一方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,按户发给另一方一次性抚慰金10000元。

  2、失独家庭补助政策

  对于失独家庭,国家规定有特别扶助金,各地政策标准不尽相同,主要跟经济发展水平有关,就整体情况来看,近几年,各省市失独家庭补助政策也在不断完善,补贴金额在逐步上调。

  失独家庭享受养老补贴

  福建夏门

  女方未达49周岁的“失独”家庭,在其未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前,由区、街财政给予每人每月共500元的扶助,加上市给予的扶助金500元,共1000元;女方已满49周岁的“失独”家庭,则在每人每月享受市、区财政共500元扶助的基础上,由街道财政每人每月增发500元扶助金。也就是说,所有“失独”家庭每人每月可领1000元的扶助金(夫妻两人共领2000元),直至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。

  山东临沂

  根据临沂市政府下发《关于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救助工作的通知》,将临沂市失独家庭父母特别扶助金提高到每人每月500元;城乡伤残家庭特别扶助金提高到每人每月300元,对失独家庭未再生育的,给予一次性救助1万元;对不满18周岁的计划生育孤儿家庭给予一次性救助5000元;对独生子女伤残家庭按照伤残等级分别给予一次性救助5000元、4000元、3000元,以上所需资金提高部分和一次性救助由县级财政承担。

  山东独生子女死亡未再育一次性发10000元

  江苏南京

  2016年起,年满60周岁的独生子女伤残、死亡特别扶助对象的扶助金标准每月将上涨200元,由此前每人每月400元、500元分别提高至每人每月600元、700元。

  3、再生育补助

  不少家庭在独生子女伤残或死亡后,都有强烈的再生育意愿,这部分人群在接受宫内节育器取出、输卵(精)管复通等手术服务时全部免费,同时对符合条件的农村孕产妇按规定给予住院分娩补助。部分地区对确需实施试管婴儿辅助生殖技术的,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适当补助。

  补贴领取条件

  一次性抚慰金的领取,需要本人向其户籍所在地的村委会(社区)提出书面申请,并如实填写《独生子女死亡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一次性抚慰金发放对象申报表》,乡(镇)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,县级卫生计生部门进行资格确认。

  独生子女身亡补贴需年满49周岁

  根据《全国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试点方案》,女方满足年满49周岁、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、现无存活子女的条件,可申请失独扶助金,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携带相关材料到户口所在地的社区登记办理。

  失独扶助金需要提交的材料:

  本人及配偶身份证、户口簿、结婚证或者离婚证、独生子女光荣证或者户口所在地社区开具的独生子女证明材料、独生子女死亡证明,原件及复印件,一式两份。

  补贴发放时间

  各地发放一次抚慰金与失独家庭扶助金的时间各不相同,地方人口计生部门每年对失独对象进行审核,及时将特别扶助对象个案信息提供给代理发放机构,地方财政部门应当在8月31日前将专项资金划入代理发放机构,代理发放机构应在收到专项资金后3个工作日内将专项资金一次性划拨到特别扶助对象个人储蓄账户。

  失独扶助金最迟年底到位

  省级代理发放机构应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特别扶助金发放情况等相关信息资料报送省级人口计生部门,并会同人口计生部门输入管理信息系统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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